通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规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通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本市境内企业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要求;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计划、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六)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并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及要求。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通州境内注册并经营;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及设施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本市支持方向。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于下一年度立项。项目申报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明文件、用户意见、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邀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库。每次项目评估,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专家,并根据课题和项目类别分若干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项目,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在此基础上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的时限原则上为1年,重大项目可以滚动立项,但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未见成效的,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项目完成后即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每年第四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实施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以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审核验收材料,确定验收时间;
(三)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专家,按项目分类分组独立评估;
(四)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材料和专家评估,确定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专利申请受理通知或授权证书);
(四)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30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拨款资助。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局纪检组全面监督项目管理情况,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行风监督员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