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我国入世以来,国际专利诉讼案件的不断上升,使得专利权的取得、维护的成本也越来越高。
从本质上来讲,专利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在法律上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给予确认,并通过司法判决制止其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获得一定的赔偿,来弥补损失,但是从当前越来越频繁的专利权诉讼来看,由于诉讼主体广泛、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取证和举证困难、侵权种类形式多样、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特征,使得专利权诉讼案件的诉讼周期长、费用支出大,从而造成专利权人的诉讼成本高,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人面临专利侵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存在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一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就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这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专利保险机制,就可以分担上述专利人的风险,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利。
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将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专利保险就是用于承保为了维护自有专利权或针对被诉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抗辩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一)专利风险是可保风险
(二)专利符合保险标的的条件
当专利被第三人侵权而使其价值受损,其保险标的就体现为财产利益;当潜在的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保险标的则表现为民事侵权责任。
(三)专利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专利权人的保险利益表现为法律所允许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专利权具有经济上确定的利益,投保人对其所拥有的专利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利益,专利执行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为其专利权可能遭受到的损害,而对于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责任则为“被保险人与其法律上责任的一种利害关系”,属于一种消极期待利益。
专利执行保险的内容
专利执行保险属于“攻击型”的保险,适用于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为除去其执行专利权所受到的阻碍及可能的损失所投保的险种。因此专利执行保险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
专利执行保险中赔偿分配条款的评析
在专利执行保险中规定的“赔偿分配条款”,即使被保险人并未胜诉,而是与侵权人达成经济上难以量化的相互约定,保险公司也可依“赔偿分配条款”向被保险人提出以其支出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分配额的要求。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内容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无过错的侵权人而设立的,就被保险人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专利权人追偿合理赔偿金的风险给予保障,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评析
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而期待利益分为积极的期待利益和消积的期待利益。在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他人主张权利和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时,保险人将支付其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2012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组织召开专利保险工作研讨会,并正式启动专利保险试点。确定了北京、武汉、镇江等8市作为首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
首批试点推行的“专利执行保险”产品,其投保理赔范围除专利侵权调查费用外,还包括法律费用。企业只需支付保险限额6%至8%的保费,在保险期内进行专利维权时,只要到法院立案或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前期相关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和法律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投保企业还可以享受人保财险系统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组建的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团队的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2013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辽宁省沈阳市等20个地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其中,佛山市禅城区首批21项专利已完成投保、承保手续。
两批试点地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总体部署和要求,正积极探索本地区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深入企业开展需求调研,加强对专利保险的宣传报道,搭建企业和保险机构对接平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参考:中国保险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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