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技兴省”战略方针及《江苏省“八五”期间“科技兴省”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银行在发展经济、革新技术中的杠杆作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促进我省经济再上新台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金融部门支持科技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深化认识,更新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金融部门都要加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科技兴省”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金融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科技的意识,尽快适应经济建设真正向依靠科技进步的转变。

  (二)各金融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要真正重视并紧紧抓住支持发展第一生产力这项工作,经常关心和研究这方面的问题,亲自协调系统内各级行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分管行长(总经理)要集中精力抓科技投入及其效益考核工作,把支持科技进步作为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情贷资金使用效益的一条根本措施,抓实抓好。

二、增加科技信贷投入量,实行信贷资金重点倾斜

  (一)“八五”期间专业银行用于科技进步方面的贷款(含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小额技改贷款、集体企业设备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的增幅要高出贷款总量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逐步增加科技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争取“八五”期末科技贷款占总贷款比重比“七五”期末提高3至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调剂贷款规模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支持科技进步方面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科技贷款的支持重点是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运用项目。新增及收回再贷的技改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切块由地方安排部分)要优先用于省重点高新科技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还要积极支持“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三)积极支持浦口和南通两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及“苏锡常火炬带”建设,财“二区一带”中技术含量高、效益好、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省市有关银行可以组织银团贷款支持。

  (四)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对大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技术成果开发运用成效显著的企业或科研单位,鼓励其直接融资。经过批准可以搞内部集资、发行侦券,对一些管理较好的股份制企业,经省以上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内部股票或上市股票。

  (五)优先安排外汇贷款和人民币配蛮资金,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消化吸收。

三、放宽和调整信贷政策,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

  (一)科技贷款的对象、条件适当放宽。银行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不论是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科研生产经营联合体,凡有经济实体担保,还款有资金来源的,都可给以贷款支持。生产企业内部科技开发机构(厂办研究所)搞的科研项目或中试基地建设贷款可由其生产企业统借统还。凡社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如还款有困难,在有科技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单位担保,还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仍可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先用后提而引起的临时资金不足,银行可以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待提取后收回。对通过高新技术成果的推广、新产品开发等,促进亏损企业扭亏的,只要还款有保障,金融部门也可以发放科技贷款。

  (二)科技信贷资金在突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要适当兼顾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凡积极追求科技进步,不断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成果运用的企业,只要其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定技术政策,银行都要积极支持。

  (三)试行科技贷款“一条龙”服务。对于较大的科技开发项目(300万元以上)试行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贷款配套安排的办法,为企业提供从新产品开发、小批量中试到批量生产的“一条龙”跟踪贷款服务,做到“钱随项目进度和高新产品走”。

  (四)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各专业银行的科技贷款利率一律不—上浮,严格控制对科技贷款加罚息,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科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展期一次,展期期间不收罚息。

四、改进科技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办事程序

  (一)凡是直接办理科技情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制定本行科技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省、市人民银行要积极与当地计经委、科委等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本地区科技贷款管理办法,从制度、办法上来规范科技信贷行为。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项目要做到及早介入,及时参与科技贷款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对科技贷款项目的全过程介入。

  (二)简化项目报批和贷款审批手续。凡经过审查批准后的贷款项目,各级金融机构要尽快下达项目贷款指标,不得中途截留。要在做好项目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三)适当下放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技改项目贷款审批权原则上与同级计经委的立项审批权一致。

五、改善外汇管理,用好有关外汇政策

  (一)对国家立项并提供专项外汇资金的技改项目,要及时调拨外汇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l对巳立项的技改项目,外汇有缺口的,要在外汇调剂上积极给予支持;对大中型企业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积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外汇资金需要,要重点给以支持,允许其先还贷后分成。在调剂外汇投向上优先保证基础工业、农用工业技术改造的外汇资金需要。

  (二)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内外外汇资金,如其生产的产品达到替代进口水平,在外币计价结算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经过批准,允许其在国内销售产品收取部分外汇,减轻偿还外汇债务的负担。

  (三)加强对高科技开发区的外汇管理服务,用好有关外汇政策,将高科技开发区视同“三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进行管理,并对其在开户、办理外汇留成等方面给予方便。

  (四)促进将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和进口替代项目上,注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层次的提高,对这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中方股本金有困难的,积极帮助解决。

六、支持建立科技投人体系,管好用活各个渠道的科技发展资金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由科技、计经委、财税和金融等部门组成的科技投入体系,把可以用于科技进步的资金捆起来,统筹安排,分别使用。积极支持并协助建立以科研、财政和企业资金组成的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科技进步。

(二)帮助有关部门对各方面用于科技进步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按批准项目分别使用。各金融部门每年对可以用于科技进步的贷款及代理业务,要本着既有分工又要加强合作的精神,积极管好用活,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不允许乱拉资金、搞不合理竞争。金融部门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牵头召开的定期协调会商会议,协调工作秩序,并在项目上分工负责进行支持。

七.健全金融服务机构,为科技进步提供多方面服务

  (一)省市两极金融机构内部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增强服务功能,为科技进步提供从信贷、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二)建立科技信贷的考核检查制度。凡办理科技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台帐, 并相应建立年报制度,以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科技进步的情况。有关金融部门还要定期检查考核科技信贷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加强与科技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各金融机构要与科技部门紧密合作,主动了解科技项目开发计划、成果运用情况,并提供资金信息。各金融机构要逐步聘请科技专家作金融顾问,并适当吸收科技人才充实信贷部门,鼓励通过联合办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贷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培训,对科技人员特别是科技管理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理解,共同搞好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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