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通州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建设计划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企业研发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通州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市境内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研发机构是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我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1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2、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

     3、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和行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1、每年研究课题计划不少于1项,开发新产品不少于2个,申请专利不少于3件,实施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

2、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研发机构人员总数的50%。

  3、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满足研发需要的分析检测、试验等各类设施条件。

  4、研发机构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研发机构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技术副总担任。同时,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明确,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健全。

  5、至少有一家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其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并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和明确研发内容。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通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技术合作协议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等资料,经所在镇(区)或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

2、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综合考评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 对研发机构的支持和管理:

1、对认定的研发机构,授予“通州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称号;

2、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优先予以立项;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4、认定的研发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研发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将每年对研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名不符实或业务开展不正常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通州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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