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社,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表大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南通市《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发[2006]43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需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五)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到我市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关于科技创新创业的财政资助政策
   (十一)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具特色的研发机构,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各类高层次研发机构,并做到研发课题、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激励措施、挂钩院校五落实,使之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新品开发的重要平台。每年择优扶持一批市级研发机构,给予经费资助,其开发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支持。
   (十二)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建设整合资源,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以优美环境、优良服务和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入园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不断增强为各类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孵化服务的功能。凡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孵化器,市财政分别资助150万元、100万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
    (十三)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对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或联合开发的已列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并且产业化前景好,在通州实现产业化的科技项目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市科技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并在通州实现产业化的科技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技术转让费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补助经费30-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转让费的10%给予补助。
    (十四)培育科技项目源。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等多种途径,积极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技术,着力培育科技项目源。每年择优培育一批市级工业、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并给予科技经费资助。
    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基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攻关,集成优势资源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对我市电子元器及材料、家用纺织品、纺织服装、船舶修造及钢结构、食品加工五大产业有可能带来产业链技术的整体突破的项目,经评审并认定后,给予重点资助。平均每项资助5万元。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重点支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及引进开发、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安全新技术和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产品深加工新技术和农业高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开发、绿色肥料和高效低毒农药以及生物农药研究开发。经评审并认定后,平均每项资助2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根据科技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引导企业积极申报研发、中试、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通过计划集成,争取国家、省、市科技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加快项目建设。对申报国家、省及南通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计划优先立项,并视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及南通市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
    (十六)鼓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和支持民资、外资在我市投资创业,对已签约并经过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属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七)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的资助;获得授权并领取专利证书后,再分别给予300元、500元、2000元的资助;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达到4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件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授权量达到申请量的50%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并占全年申请量15%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鼓励专利实施,对专利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资助。培育一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每家平均资助5万元。
    (十八)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超过全市工商税收平均增幅,按超出全市平均增幅部分市级留成的30%以上补助给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资助5万元和3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每项补助1万元。
    (十九)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带项目到通州创新创业。采取刚性和柔性方式,重点引进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等带项目来通州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的引进人才补贴。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引进的并在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满五年的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1-8万元的安家费和每月1000-5000元的技术津贴。
    (二十)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机制建设。鼓励在职人才继续深造,对学成回通州工作并在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满三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硕士研究生奖励6000元,博士研究生奖励1万元,并可视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二十一)设立通州市科技兴市功臣特别奖。对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授予“通州市科技兴市功臣”称号并给予重奖。
通州市科技兴市功臣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为3-5人。
    (二十二)对科技经费资助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视项目实施情况拨款。
    (二十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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